等级安全保护测评备案如何注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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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15021594806
联系人
卢小姐
所在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99弄3号
更新时间
2024-05-23 09:58

详细介绍

  什么是等级保护测评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是依据相关标准,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系统提供安全等级符合性检查及综合风险评估服务,出具系统当前防护能力是否满足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相关要求的测评结论和报告。
  啡级保护测评的目的
  合法合规:我国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制度要求建设有信息系统的单位应依法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如未按要求开展等保测评工作,则属于违法行为。
  规避风险:按要求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后,若系统收到意外攻击、破坏等,单位以及直接负责人可规避风险
  提高系统安全性:提高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降低系统被攻击的风险
  等级保护支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关于推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体系建设和开展等级测评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10】303号)明确提出「在全国部署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体系建设和等级测评工作」、「督促备案单位开展等级测评工作,为开展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奠定基础,使信息系统安全现状逐步达到等级保护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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