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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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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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中衡大厦8楼
更新时间
2024-06-19 09:30

详细介绍

一、办理依据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令第55号)。

二、适用范围

(一)本程序适用于洋浦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包括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程序。

(二)经营许可证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洋浦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6.带有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7.以上条款规定以外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三、申办条件和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砖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砖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7.有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8.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办理要求

首茨办理、重新办理、到期换领和变更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单位,申请时需要先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安监局网站(https://www.yangpu.gov.cn/yangpu/bmwz/znjg/ajj/tzgg/)”下载以下相应的申请资料并填写完整。

1.首茨办理、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首茨取证);

2.到期换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延期);

3.经营许可变更的申请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变更);

申请单位填写以上申请表时不得有空白或涂改。

四、申请资料

(一)首茨申办经营许可证

申请单位应提交本程序附件1中明确的申报材料(材料规格统一为a4复印纸大小,按顺序活页装订成册,封面标注:xxxx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且附电子版),其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必须是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安监局网站”下载打印的。

(二)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所需提供资料与首茨申办相同。

(三)到期换证

到期换证经营单位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提交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与附件1中的申报材料,并按照上述要求活页装订成册。

(四)经营许可变更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6.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安监局网站下载申请表资料并填写完整,将申报资料送至洋浦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办证受理窗口。

(二)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3.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4.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三)对予以受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我局将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按照附件2进行现场核查。

六、审批期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变更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二)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或者变更决定,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加盖公章)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收费依据和许可有效期

(一)本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八、审批结果

符合条件的,颁发《危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每半年向同级的公安、环境保护部门通报颁发情况;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九、受理机构和查询办法

(一)洋浦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办证受理窗口(地址:洋浦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三楼第13、14窗口)。

十、其它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修订。相关文书表格、经营许可证试样由我局统一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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