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涉及到生活用水卫生安全商品(下称涉水产品)环境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中的公布、、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贯彻落实“深化体制改革、放管融合、改善服务”改革创新规定,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省部级涉水产品就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列出的除运用新型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化合物以外生产制造的,由省部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承担审核的国内或进口货涉水产品。
第三条 省部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承担省部级涉水产品环境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中。
省部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规定的综合性监管稽查组织承担省部级涉水产品行政许可事项的制造当场审批。
第四条省部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理应向社會发布省部级涉水产品环境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办理规定、申请办理程序流程、工作中期限,并给予相关申请办理工作中的服务咨询。
第五条省部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理应创建省部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服务平台,立即发布获得卫生许可证批文的涉水产品文件目录和准许文档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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