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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12-28 08:00
财务篇
一、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及账务处理
企业出口样品,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模式:
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
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
3.非报关快递出口
提示:原货样广告a和货样广告b报关模式已经取消,统一修改为"货样广告品".
自2016年7月1日起,原货样广告a和货样广告b报关模式已经取消,统一修改为"货样广告品",全称为"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注意: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只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论是否收取外汇都可以.
按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的样品,如果是向客户收取样品费,可以确认出口收入并申请退税;
也可以直接走销售费用,增值税享受免税;
如果是免费提供给客户,则直接确认销售费用并申报免税即可.
确认销售费用的,需要注意所得数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三)、非报关快递--出口
非报关快递出口,指由快递公司报关(集中申报)出口,即海关信息不显示出口企业.
相关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19号(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货物可直接走非报关快递.
非报关快递出口模式适合免费赠送的样品,即不收汇也不报关.
账务处理: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确认销售费用、汇算清缴时所得税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暂按预收款处理,等实际货物出口时,调整出口报关金额,把原来的样品金额并入以后的出口金额中报关出口.
四、货样广告品免税,进项税需转出
免税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应的进项需要做转出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如果兼营免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出口样品能不能申报退税?怎么操作?(以上看不明看这点)
1、对于企业出口样品,假设已经取得了出口报关单且收汇,则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注意,如果是外贸企业,则需具备采购专用发票或者出口增值税缴款书。
2、假设企业出口样品,已经取得了报关单,但是不收汇,则可以直接享受免税政策,进项转出。
3、如果企业出口样品,还没取得报关单,则应当将其视为内销从,对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计提。
4、如果企业出口样品的进货专票发票并未取得,那么将无法对出口退税进行申请,也不享受免税的政策。需将其视作内销征税。
5、假设企业出口样品不收汇,实行出口免税政策,则不用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录入,需在相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完成免税销售额的填写。假设对于采购的进项税额已经进行申报抵扣,则需将其转出。并留存有效的进货凭证等资料(出口报关单、其他)。
6、假设企业出口样品不收汇,还没有相应的出口报关单。这种情况,需将其视为内销征税,并且出口退税及免税都不能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