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海南私募基金公司设立和备案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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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3 19:00

详细介绍

2022年海南私募基金公司设立和备案新规解读

短期内,市场的波动可能还会持续,但是从长期维度来看,目前市场的风险已经不大。首先,wind全a股估值已跌破自2000年以来的20%分位水平,处于历史相对低位水平,相关统计也表明,a股许多行业板块的市盈率估值已经降至多年来的谷底;其次,政策面可能会有一些调整,持续呵护经济、稳定市场信心。从全年维度来看,保银投资判断,经济基本面走势预计将呈现出前低后高的特征,市场对宏观的预期将会逐步改善,同时市场的波动也提供了更多风险收益性价比较高的投资机会。


海南私募基金公司设立攻略

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1、公司股东应具有下列标准:具有注资工作能力;不做p2p,小额贷款等研究会严禁的领域,无研究会重特大违纪等个人行为;个人征信优良。

2、拟任公司法人、经理、总经理、合规管理或风险控制责任人等管理层规定:

(1)近期5年沒有因重特大邢事违纪行为遭受刑事处分或遭受证劵、金融机构、工商局和税收等行政管理学单位的重特大行政许可;

(2)具备5年之上股票基金、证劵、金融机构等金融业有关行业的工作经验及与拟任职位相一致的管理方法历经;

(3)获得基金从业资格资质;

3、海南省私募投资基金注册资金规定:蕞少200万,注册资金提议不少于1000万余元,研究会办理备案前认缴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如注册资金200万,需所有认缴出资额及时。

4、海南省私募投资基金公司注册地址规定:总面积30平方米上下,小编能够出示基金小镇详细地址,可相互配合银行开户,研究会办理备案挂牌上市照相等。

5、海南省私募投资基金申请注册名字和业务范围参照:

名字参照:1.海南省xxx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方法有限责任公司2.海南省xxx私募投资基金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业务范围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特点的字样。

 

目前全国只有部分基金小镇可以注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大家在选择注册地的时候,一要看注册地区是否便利,二要看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另外要特别提醒一下,目前私募管理人还是可以异地经营的。目前我们首.选注册地是海南三亚的基金小镇,当地有比较好的税收优惠支持和丰厚的基金落地的奖励。

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可以不在同一个地区(北京除外)同时,在工商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有了明确的要求,自一月协会新规之后,申牌主体公司名称必须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经营范围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特点的字样。

一、 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为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动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蕞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二、 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

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三、 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详见附件。

四、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蕞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蕞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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