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商标注册,怎么判断商标在先使用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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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3 07:00
关于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的认定问题
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按照本条规定,商标使用是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的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根据立法部门所作的释义,商标使用包括形式使用和实质使用。商标使用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对于不属于本条规定列举的情形,但实质上是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的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即应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①]。
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款规定系为保护在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相关权利,体现了追求公平的价值导向。判断是否构成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需要考量以下因素:一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使用该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二是该未注册商标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且该未注册商标所用于的商品和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三是该未注册商标已经产生一定影响。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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