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kong”。
2.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3. 特殊情况,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可以办理未再加工证明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有:香港、印尼、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及能做普惠制优惠产地证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