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型真的比公司型更节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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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11 08:20

详细介绍

目前,市场上的私募基金大多都是合伙型,少有公司型产品。合伙型与公司型数量产生的巨大差距,其部分原因是项目决策效率与团队激励方面合伙型基金具有优势地位,但税收的优势才是合伙型是市场主流的原因。合伙型基金不作为纳税主体,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一共只有一道税,避免了双重征税。而公司型基金是独立法人主体有纳税义务,产生了双重征税。

股息/红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型基金项目所得分红不并入合伙企业的企业收入中,而是直接按比例分给各个lp,由各个lp单独缴税,此时产生了一道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溢价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型基金是税收透明体本身不缴税,股权转让溢价所得作为合伙企业的企业收入应进行先分后税处理,此时的lp也产生了一道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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