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私募基金备案名称和经营范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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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00元每家
私募基金
备案
手机号
15001108318
联系人
王经理
所在地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2号光华路SOHO
更新时间
2024-06-30 21:00

详细介绍

私募基金备案名称和经营范围要求

 

现在很多新备案的的私募基金公司会有一个很大的问题,以为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是有要求的,不像以前普通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就能提交备案

下面,我将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

私募基金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相关要求

(一)

【经营范围】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but,根据近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

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上,为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的业务属性特

点,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

基金管理”等字样。对上述要求,《规定》实行“新老划断”。 

业务范围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  

可以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 

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业务,但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 

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其他业务。  

(二)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为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效能,《规定》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其应当如实说明设-2-立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确保集团能对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说得清楚、控制得住、负得起责。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冲突业务】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化运营】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私募基金备案名称要求、私募基金备案经营范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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