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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所得,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所得税的问题。这一点,对于绝大部分财税从业人员而言,都是非常清楚的。
容易混淆的问题是:当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自然人合伙人是按20%的所得税率纳税,还是按生产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一、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取得不同收益的适用税率
(一)适用20%税率的情况
如果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是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该收入不并入企业的收入,直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的情况
如果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是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以外的其他收入,应属于自然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对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票)取得的所得,明确规定应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看到这里,是不是就可以得出结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只能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也!
二、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自然人合伙人按20%税率纳税的情况
(一)创投合伙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以下简称“8号文”)的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该政策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只有创投性质的合伙企业才符合要求
按照8号文的规定,创投企业必须是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其设立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日常运营必须按照要求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一个创投企业可能会发行多支基金,如果创投企业不是对各基金单独核算,而是按年度所得对全部基金整体核算,在这种情况下,按照8号文的规定,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