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认证网上可查

供应商
深圳联江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认证
手机号
13265594864
联系人
蔡经理
所在地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新旺路8号和健云谷2栋11层1111室
更新时间
2021-12-20 14:03

详细介绍

染治理设施项目情况进行年度管理考核。调整后的资质审批两级管理制度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了运营资质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实行管理程序、认定条件、运营要求、培训考试要求、证书格式等五个统一;二是提高资质审批标准,引导业态向集约化方向发展,有利于促进运营企业做大做强;三是下放乙级、临时资质审批权限,既明确了省级的审批权力,同时对其审批及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做到责任和权力的统一,对运营资质的审批及其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从而推动设施运营服务业的发展【资质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一)增加新的运营类别的;(二)临时资质升级为资质或者乙级资质的;(三)乙级资质升级为资质的;(四)资质有效期满而未获延续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不符合升级为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条件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别的临时资质。运营管理第十七条【运营要求】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务。第十八条【技术评估】 持证单位接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前,应当对该设施是否具备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必要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以此作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依据。第十九条【委托运营合同】 持证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持证单位应当在委托运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报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对持证单位要求】 持证单位应当依照委托运营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产生环境污染。第二十一条【年度评估】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所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设施完好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二次污染防治情况、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等进行年度评估,并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第二十二条【运行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持证单位及其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项目情况进行年度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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