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怎么办理外汇出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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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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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解答】——助⼒侨商侨企复⼯复产(第⼆⼗⼋期)pe/vc投资实务之主要特殊权利条款概览 ⼀、pe/vc投资主要流程pe/vc投资主要可概括为“进”、“管”、“退”三个阶 段:“进”是指投资⽅通过前期磋商、尽职调查、商业谈判、签署交易⽂件、交割等程序投资到⽬标公司;“管”是指投资⽅进⼊公司之 后,参与⽬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或重⼤事项的决策;“退”是指投资⽅从⽬标公司中退出,以实现投资收益。 pe/vc投资“进”的阶段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主要交易⽂件pe/vc投资主要的交易⽂件如下:             三、主要特殊权利条款 交易⽂件所涉条款⽆论怎么设计,其⽬的主要是保障资⾦安 全、参与公司治理、确保退出渠道、获得投资回报。保障资⾦安全和获得投资回报是投资⽅的核⼼诉求,主要是通过经济性条款、控 制性条款与其他性质条款来实现,条款主要包括:优先购买权、拖售权/领售权、回购权、优先分红权、反稀释权利、清算优先权、 继续参与条款、优先认购权、信息权与检查权、员⼯持股计划、惠国待遇、认股权证、争议解决等。 (⼀)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优先购买权”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其他 股东有权按照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购买该等拟转让的股权。从有限公司的性质来看,是基于有限公司的⼈合性;从投资⽅的⻆度 看,是基于对公司资本⽐例等经济性和⼀定控制权等⾮经济性因素的考量。此外,还包括限制创始⼈股东,维持公司的资本和经营稳 消极限权的作⽤在pe/vc投资中,优先购买权条款的设计应关注以下⼏点:          ⼆)拖售权/领售权(drag-along right)“拖售权”是指若按照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在约定的 条件成就 时,⼀个或多个享有拖售权的股东,在其将所持股份出售给第三⽅时,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以相同的价格、同等的条件出售其股份。这 些约定可能迫使⽬标公司合并或者实质上出售⽬标公司的所有资产。通常情况下,投资⽅持有⽬标公司的股权较少,若在约定条件 成就时,有第三⽅拟收购⽬标公司较多股权或收购控制权时,该拖售权⼈有意出售,其有权强制其他股东出售股份,进⽽实现资⾦退 出,实现投资效益与资⾦安全的平衡。因此,设置拖售权的商业逻辑通常为:投资⽅与创始⼈股东之间可能存在的理念差异,整体出 售是投资⽅退出的有效⽅式。在pe/vc投资中,拖售权条款应关注 以下⼏点:      (三)回购权(redemption right)“回购权”是指在符合⼀定前提条件(或触发某种约定的回购事 项)时,由⽬标公司和/或创始⼈股东回购投资⽅所持的⽬标公司股权,若存在对赌条款,通常将回购与业绩补偿⼀并约定在对赌条款中,是投资⽅实现退出的⼀种⽅式。在pe/vc投资中,回购权条款应关注以下⼏点:        (四)共售权(right of co-sale)“共售权”指创始⼈股东或约定的股东出售、转让或转换所持⽬ 标公司股份时,投资⽅有权按⽐例参与共售,否则创始⼈股东或约定的股东不得出售、转让或转换其所持⽬标公司的股份。其直接⽬ 的是给投资⽅⼀个退出的渠道,但其根本的⽬的是希望维持公司的经营稳定,防⽌创始⼈股东离开公司从⽽造成相应的损失。共售权 与拖售权在⽬的上是相反的,共售权与拖售权虽都是出售,但共售权的真正⽬的不是为了出售,⽽是希望借此阻⽌创始⼈股东出售所 持股份,⽽拖售权的⽬的是为了⾃⾏出售股份⽽拖带其他股东共同出售。在pe/vc投资中,共售权条款应关注以下⼏点: 怎么办理1、 外汇登记,odi登记是什么,需要多长时间,代办贵吗 2、有很多成功案例,37号文登记全套代办可以吗 3、 我们16年就开始做了,税务问题托管,后续的维护成本,金额多少合适,证书办理背景关于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给出回复如下: 1、对外投资,其境内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2、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的款项不能大于境内企业注册资本; 3、境外设立的企业,必须与境内企业的行业有关联;4、对外设立机构成立后,从第2年起,每年的6月30日前,必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年检报告;5、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前往企业所在地的商务部对外合作处,办理投资备案证书;接着又到市商务部及发改委咨询了办理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备案证书的流程及细节终协助该公司拿下了商务部发改委的两个对外投资的批文6、在整个咨询过程中,没有一个部门可以统一详细的解答全部流程,每个部门只负责自己的那部分环节,无论从精力还是时间来说都给企业增加了不少的负担。对于整个环节而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证书是前置的环节,特别是投资项目情况说明,是批准备案项目的关键。37号文登记,返程投资,外汇登记,odi登记证书7、公司介绍我司是一家的跨境商务咨询公司,主要从事跨境投资(odi)设计及落地、红筹和vie设计及落地、返程投资设计及落地、进出囗咨询等方面的团队。8、经过多年在这一领域的深耕,我们已为上百家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并购、红筹和vie设计的审批环节提供了咨询方案,为众多的企业架设起从境内到境外,从境外到境内的合法的资金通道。9、我们这部分客户中的15%是上市企业。让资金的进出境合法、合规,为企业的“走出去”保驾护航,是我们的理念。在咨询项目中,我们往往能提供独到观点及真知灼见,这也是我们为客户服务的过人之处。这些真知灼见的背后,是企业每年数亿美元的跨境投盗项目。业务范围: 1、公司构架规划,境司设立、跨境税收筹划、离岸豁免 2、odi(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备案办理3、fdi(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个人odi备案直接投资)备案办理 4、37号文境外融资vie架构搭建"(五)反稀释(anti-dilution) “反稀释“是指当公司后续融资估值低于投资⽅投资⽬标公司时的估值(或该估值按⼀定的年化回报率计算的数值)时,投资⽅有 权要求⽬标公司和/或创始⼈股东采取⼀定的措施,以回溯性的⽅式调低投资⽅投资公司时的估值到约定的⽔平。投资⽅认为他们不 应承担公司估值下降的责任,公司估值下降致使投资⽅遭受损失,创始⼈股东对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使投资⽅所获股权不被 稀释,相应权益不被减损,因⽽需要对其损失进⾏弥补。“反稀释条款”正是基于此逻辑⽽发挥作⽤,它既能让公司折价融资,满⾜ 了公司的融资需求,⼜能回溯性的调低投资⽅投资公司的估值,弥补投资⽅因估值降低遭受的损失,⼀举两得。在pe/vc投资中,反 稀释条款的设计应关注以下⼏点:    (六)知情权(information right) “知情权”是指投资⽅作为⽬标公司股东有了解⽬标公司信息的权利,包括信息权和检查权。⾮创始⼈股东通常不参与⽬标公司实 际经营管理,对于⽬标公司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使知情权来了解,尤其当⽬标公司进⾏增资时,部分股东需要通过⾏使知情权了 解公司⽬前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参与增资。在pe/vc投资中,知情权条款的设计应关注以下⼏点:     (七)优先分红权(dividend preference)“优先分红权”是指当⽬标公司分配股息时,投资⽅享有的优先 于普通股股东取得股息的权利。优先分红权的⽬的有⼆:其⼀是取得稳定回报,降低投资⻛险。优先分红权是与清算优先权和回赎权 联系起来的,在清算及回赎发⽣时,投资⽅可以通过累积性分红权获得⼀个较为稳定的回报。其⼆是限制公司分红与创始⼈股东套 现。在投资后短时间内获得分红并不是⻛险投资⽅的主要⽬的,优先分红权的主要⽬的是⻛险投资⽅限制原股东分红,将所投资本⽤ 于所投公司发展,⼤限度地保障投资收益。在pe/vc投资中,优先分红权条款应主要关注以下⼏点:     (⼋)优先清算权(li preference)“优先清算权”是指当⽬标公司发⽣清算事件时,投资⽅在清算 财产过程中享有优先于其他股东获得分配清算财产的权利,⽽投资⽅优先分配到的清算财产通常称为“优先清算额”,常⻅计算⽅法包 括投资款本⾦加固定利息、投资款本⾦的⼀定倍数、投资款本⾦的⼀定倍数加固定利息。其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实际的清算优先权(preference)和参与分配权(participation)。对投资⽅⽽⾔,如触发优先清算权的清算事件仅为法律意义上的清算(如公司解散 或破产清算等),那么优先清算权也仅可以帮助投资⽅在公司经营不善时优先拿回部分补偿,实际意义不⼤;⽽⼀旦清算事件包括视 同清算事件(如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合并、收购,以及出售、租赁、转让、以排他性许可或其他⽅式处置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的 事件),优先清算权便可以成为投资⽅在公司的分钱和退出⼯具。在pe/vc投资中,优先清算权条款的设计应关注以下⼏点:     (九)其他需要关注的条款此外,协议中还需要关注如下⼀些重要的条款:认股权证、赔 偿条款、限售权条款以及在涉外投资中可能涉及的反、反贿 赂、制裁等合规条款。pe/vc投资中特殊权利条款对于投资⽅、⽬标公司、创始⼈股 东和其他股东⽽⾔⾄关重要。不同的投资⽅和⽬标公司在话语权上的对⽐是不同的,且更为重要的是各⽅对于商业上的考量和需求也 并⾮⼀致,随之对应的具体特殊权利条款内容也有所差别。因此,在投资过程中,需要结合投融资双⽅具体的商业考量和安排作为特 殊权利条款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先商业后法律,以法律服务商业。本⽂由北京德恒律师
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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