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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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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星圃路12号智汇新城B区7栋
更新时间
2024-05-20 08:59

详细介绍

 3.0.1 单、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中的各类钢构件、组合构件等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1和本章的相关规定。当低于规定的要求时,应采取外包覆不燃烧体或其他防火隔热的措施。表3.0.1 单、多层和高层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注:对造纸车间,变压器装配车间,大型机械装配车间,卷烟生产车间,印刷车间等及类似的车间,建筑耐火等级较高时,吊车梁体系的耐火极不应低于表中梁的耐火极限要求。

  3.0.2 钢结构公共建筑和用于丙类和丙类以上生产、仓储的钢结构建筑中,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

  3.0.3 当单层丙类厂房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各类构件可不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4 丁、戊类厂、库房(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除外)中的构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5 当单、多层一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各类构件的耐火极限可按表3.0.1的相应规定降低0.5h。

  3.0.6对单、多层一般公共建筑和甲、乙、丙类厂、库房的屋盖承重构件,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且屋盖承重构件离地(楼)面的高度不小于6m时,该屋盖承重构件可不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3.0.7 除甲、乙、丙类库房外的厂、库房,建筑中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柱、梁的耐火极限可按表3.0.1的相应的规定降低0.5h。

  3.0.8当空心承重钢构件中灌注防冻、防腐并能循环的溶液,且建筑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承重结构可不再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3.0.9当多、高层建筑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包括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且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设有正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中的钢构件可不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当多层建筑中的敞开楼梯、敞开楼梯间采用钢结构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3.0.10对于多功能、大跨度、大空间的建筑,可采用有科学依据的性能化设计方法,模拟实际火灾升温,分析结构的抗火性能,采取合理、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保证结构的抗火安全。

条文说明

3 钢结构防火要求

  3.0.1 本条中单、多层建筑是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 2 001年修订本)适用的建筑,即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1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 单、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本条的高层建筑是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 2001 年版)适用的建筑,即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 十层和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 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公共建筑。

  表3.0.1注中所考虑的是,此类车间生产时日产量较高,其材料要求采用抗疲劳,且具有冲击韧性特殊保证的钢材,若吊车梁体系在火灾中损坏,重新订货和加工的周期较长,不利火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

  表3.0.1 中建筑物耐火等级系根据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 2001 年版)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 2001 年版)的规定。为便于应用,表1~4归纳了各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其中,高层建筑物的分类见表5 ,单、多层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6 和表7。表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与层数、长度和面积的关系

  注:1重要的公共建筑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维耐火等级的建筑。

  2 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手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3 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每层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1倍计算。

  4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分隔,当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表2 高层同用建筑耐火等级

  表3 厂房的耐火等级与层数和楼面面积的关系

  续表 3

  注:1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的规定,且设置防火坡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2 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麻纱厂除外),其允许楼面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50 %,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坡分隔。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

  4 甲、乙、丙类厂房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倍;丁、戊类厂房装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简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 人时,*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6 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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