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类私募基金产品投资需要满足以下要求,私募投资者必看!
- 供应商
- 腾博智慧云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部
- 认证
- 手机号
- 17373734262
- 市场经理
- 夏延鑫
- 所在地
- 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一路绿景红树湾壹号1805
- 更新时间
- 2024-10-21 08:30
1.证券类私募基金产品投资应满足如下要求:
(1)基金完成备案手续前不得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2)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a.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b.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140%,非结构化集合私募基金产品(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3)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a.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b.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c.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 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d.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私募基金产品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e.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f.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2.股权类私募基金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基金产品的到期日。
3.其他类私募基金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基金产品的zui近一次开放日。其他类私募基金底层资产不得为保理资产。
4.私募基金不得从事以下“借贷”或类“借贷”属性的投资活动: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
(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5.私募基金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zui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2)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3)通过穿透核查,zui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的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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