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共青城合伙企业税收政策(个税返还政策)
- 供应商
- 深圳合泰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认证
- 手机号
- 13530180825
- 市场经理
- 汪女士
- 所在地
- 海南 深圳 横琴 宁波均有办公场所
- 更新时间
- 2024-11-1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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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退伙的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如果有下列的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即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的;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的;以及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种情况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之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谢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