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其他机构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等。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表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书面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申请机构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申领许可证的理由及具备的相关条件(人、财、物等方面)。
2.介绍申请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相关业务计划。
3.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4.主管单位出具的相关意见函应当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提供,意见函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说明申请机构与主管单位的隶属关系。
(2)介绍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3)主管单位对该申请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意见。
(4)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复印件
1
纸质
1.复印件首页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2.复印在a4纸上。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原件
2
纸质
1.所填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不可空白,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原因,否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2.可在总局网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并打印,也可在行政大厅现场领取并填写。
3.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4.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4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1.复印在a4纸上;
2.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5
办公场地情况
复印件
1
纸质
1.具体指不动产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2.尽量复印在a4纸上;
3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6
企事业单位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1.复印在a4纸上;
2.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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