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登记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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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29 08:30

详细介绍

总体来将外资私募申请条件与流程与境内私募申请基本一致,但是也有很多不同,需要注意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登记法律依据;

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及其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符合的自律规则。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系列问答等相关要求。

二、组织形式

申请机构为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或合资公司,不同与其他境内申请机构既可以选择公司型也可以选择合伙型,外资私募的组织形式必须为公司制。

三、主营业务类型

申请机构主营业务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境内申请机构可以选择申请证券类,股权类、其他类(目前已暂停申请)以及将要推出的资产配置类等主营业务不同的私募类型,但是对于外资私募来讲目前只放开对证券类私募类型的申请。

四、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

外资私募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必须为境外金融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同时,该境外金融机构应当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也就是境外股东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2)与中国证监会签订《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迄今,中国证监会已相继同62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68份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备忘录的国家如下:香港、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日本、马来西亚、巴西、法国、德国、意大利、埃及、韩国、罗马尼亚、南非、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士、印度尼西亚、新西兰、葡萄牙、尼日利亚、越南、印度、阿根廷、约旦、挪威、土耳其、阿联酋、泰国、列支敦士登、蒙古、俄罗斯、迪拜、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台湾、马耳他、科威特、巴基斯坦、以色列、卡塔尔、老挝、瑞典、塞浦路斯、乌克兰、立陶宛、耿西、白俄罗斯、文莱、泽西岛、马恩岛、波兰、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阿布扎比、伊朗等国家)。这些国家也是qdⅡ基金可以投资的主要市场。

五、境内决策

申请机构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 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系统下达交易指令,境内应当安装系统终端, 交易路径透明可追、交易数据完整可查、交易流程清晰可控、交易记录全程留痕,应当设立投资决策责任人和交易执行责任人。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境内基金从业资格。申请机构的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 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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