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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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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向全国工商联提出推进低价中标工作,多次批复《关于分包问题治理的议案》——《关于议案的批复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0091号(财税第019号)”(发改议案[2020]215号,以下简称“批复议案第0091号”)。

 《批复0091号议案》明确了对“审查低中标价法”的理解和低中标价问题。指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评标低投标价法”是一种重要的评标方法,是国际公认的确定中标人的方法之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经审查的低投标价格法》的适用范围。,本评标办法一般适用于技术和性能标准一般或者投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投标项目;二是投标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三、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因此,“审查低中标价法”并不意味着纯价格理论,也不意味着接受和容忍低于成本的投标。

在实践中,“评估低中标价法”经常被滥用和误用,导致低价中标问题。主要原因有四:一是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评价法”需要对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主观性强,自由裁量空间大。为避免异议、投诉、审核等风险,有的投标人对各类采购项目均采用“评标低中标价法”,简单地将价格作为评标的决定性标准,忽视了“满意“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要求投标人通过计算和澄清来确定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没有较低成本报价的投标被及时拒绝。低价投标远大于风险,投标人低价中标后,有的以欺诈、偷工减料的方式降低成本,有的以变更设计方案等理由要求投标人改签增加投资,甚至直接倒卖工程,非法分包赚取非法收入。三是没有追究投标人的责任要有效实施。标后合同履约管理不到位,尚未建立有效的合同履约评价体系。如果投标人在工程实施和验收过程中能够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一旦出现工程或产品质量问题,投标人将面临严格问责,不敢也不会谋求中标。以低价牺牲项目或产品的质量。四是行政监督管理不到位。行政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工程和产品质量监管不及时有效,对中标人违法失信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约束和有效惩戒,也是导致中标人违法失信行为的原因之一。以低价格中标的问题。

 《批复0091号议案》指出了国家综合政策管理在低价中标问题上的进展情况。强调低价中标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需要综合政策和多方力量解决。近期,国务院多个部门出台相关改革措施,着力解决低价中标问题。

 (一)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国务院。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已于2020年报送审议,2015年7月报国务院。本次修改法将低价投标管理问题作为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修订草案中提出了一个系统的解决办法。

一是引导招标人正确、合理地确定评标方法。一方面,修订稿强化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主体责任,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和技术特点,合理确定评标方法,避免采用经审查的评标办法。不论项目类型如何,低评标方法。另一方面,修订稿确立了物有所值作为招标活动的原则,并引入了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概念。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合理考虑招标项目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环节的综合成本,以及能源资源消耗水平和在确定评标标准时对环境的影响,避免过分强调投标报价因素。

二是规范异常低价。由于往往难以判断和确定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删除了原条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者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修订后的草案借鉴了国际公认的公共采购规则,并规定了处理异常低价投标的程序。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对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投标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拒绝投标的,招标人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和确认。通过引入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引导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有效控制合同履约风险。

三是促进评标质量的提高。修改草案,优化评标委员会组成机制,强调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需要确定分工;投标人委托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要求,可以是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家;随机抽取难以保证专家人数或评标质量的,招标人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强化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质量的责任,要求评标报告说明各中标候选人评标情况的特点、优势、风险等及推荐理由;同时,加强对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监督,投标人认为评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的,已书面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价因素的得分不一致,或得分异常高或低,有权向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提出书面意见。通过这些规定,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促进评标质量的提高。

四是加强标后绩效管理。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条例[2019]752号),其中公开内容、依据、期限、主体、合同履行主体和变更信息渠道等提出标准和规范。修改稿进一步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披露合同履约信息,包括项目重大变更、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和取消、履约验收等。、价格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所有投标人及社会监督。对于一些故意拖拖拉拉的低价中标者以延长工期等方式谋求增加合同金额,修订稿增加了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有效措施。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合同目的的情形。不能实现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招标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针对实践中招投标和履约环节存在的“两张皮”问题,修改稿明确规定了投标人履约和验收责任,要求投标人及时组织中标人履约工作。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在进行验收的同时,还规定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考核机制。通过加强履约验收和履约评价,防止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双方义务。

五是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23个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联合惩戒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备忘录》(发改条例[2018]457号),其中规定:招标活动中恶意压价中标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将实行联合惩戒,实现“一惩处处”。修改稿针对现行《招标投标法》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一方面,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大幅加大对违法分包、分包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

 ;另一方面加强招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当事人信用记录,依法对违法主体进行信用惩戒,明确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禁止投标的情况。

 (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财政部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解决政府采购低价、多发包等问题。

一是规范采购要求和绩效验收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绩效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强化采购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主体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规范合同履约验收的实施,对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强制供应商进行审慎报价。

二是完善政府采购交易规则。对于一些采购项目的技术复杂性和性质质量特殊,无法提前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依法建立竞争性谈判采购办法,建立“先明确需求,后综合评分”的两阶段采购模式,避免以低价格交易可能造成的恶性竞争。修订完善《政府采购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除具有统一技术和服务标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外,采用综合评分办法应当通过,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产品或不能善意履行的过低报价。对技术复杂、性强的采购项目进行明确,经预算主管单位同意后,采购人可选择相应领域的评审专家。

 

三是规范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印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信息记录查询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政府相关单位信用信息依法限制有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网设立专栏,记录政府采购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为“信用中国”等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信息。

四是禁止分包,规范分包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合同不得转包。关于分包行为,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采购人允许分包的,应当在采购中明确具体分包业绩文件。明确了含量、数量和比例。

 (三)推进工程造价改革。

住建部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大力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完善项目成本核算规则和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机制,政府将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社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平台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加强竣工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综合利用工程造价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落实建设单位成本控制责任,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由固定定价向库存计算、市场询价、竞争定价转变,确保项目投资收益得到有效利用。该提案提出改变传统的固定定价模式,逐步和市场化价格整合、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手段等建议都在改革方案中得到体现。

 (四)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住建部高度重视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建设。2005年,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指导全国各省市发展建设市场信用体系。2007年发布了《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管理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2011年发布了《全国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建办[2011]38号),明确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2013年制定了诚信信息平台操作系统,积极推进企业、人员、工程三大数据库建设。2014年,进一步整合系统,优化资源,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纳入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2017年,印发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加强对信用信息的识别、收集、交换、披露、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2019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明确提出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双工地”联动,合同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中标承诺的技术实力和技术方案履行合同。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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