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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00:00

详细介绍


 

标题:境外投资的审批和备案程序要点梳理

1. 跨境投资审批和备案程序

国务院于2017年8月4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74号文)。这是自2016年监管加强以来,正式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投资领域、管理方式、投资模式及后续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的纲领性规定。

鼓励发展加负面清单模式

投资领域

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一)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二)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四)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五)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六)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业、业等境外投资。

(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2. 发改委核准和备案主要法律法规:

(1)《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核准

国家发改委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刚类项目,及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1) 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与我国未建交,战争、内乱,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投资,其他;

(2) 涉及敏感行业:装备、跨境水资源利用、新闻传媒、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投资,其他;

(3) 房地产、酒店、影城、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备案

国家发改委

(1) 管理企业的直接开展的非敏感性项目

(2) 地方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性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

省级发改委

地方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性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

报告

投资主体(包括境内自然人)间接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项目的,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无需以上措施/投资主体(包括境内自然人)间接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非敏感类项目。

3. 商务部核准和备案主要法律法规: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

(3)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5]131号)

商务部

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敏感行业的中冶企业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备案

其他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

省级商务委

地方企业的其他投资项目

具体办理流程:

•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行境外投资备案信息录入

•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相关材料应以纸质版的方式提供,境内投资主体在提交上述材料时,应保证材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a.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b.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c.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d.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e.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f.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

4. 外汇管理

(一)主要法律法规: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3)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监管部门密切关注近期在房地产、酒店、影城、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

(6)《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2017年1月26日起实施)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境内放款人从事境外放款业务的需满足包括成立时间、股权关系、经营规模、资金来源、利率、项目真实性与合规性等方面的要求,其中,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放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进一步在从人民币境外放款途径加强外汇监管。

•《通知》实施后银行新提供的内保外贷,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这一政策使银行外汇监管更为严格。

5. 反垄断申报和审批主要法律法规(境内):

(1)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3)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4)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

6. 企业境外投资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5号令)

(1)分类监管:即建立发布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其中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应当报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

(2)非主业投资禁止: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3)投资监管制度:企业需要从事前、事中、事后建立起完善的境外投资制度,加强信息报告,监控预防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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