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怎么办理odi备案报告
- 供应商
- 北京襄策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认证
- 手机号
- 13391679056
- 联系人
- 马经理
- 所在地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6号楼1至2层6-7
- 更新时间
- 2022-05-24 00:00
. 该项交易的特殊之处
1)境内央企并非直接以其境内子公司进行收购,而是通过其在香港设立的二级子公司进行收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境外国有资产办法》的规定,中央企业通过境外企业间接进行境外投资仍需按要求进行审批和评估手续;
2)考虑到该交易并非全资收购,境外卖方在交易完成后不会完全退出目标公司,因此,交易双方在交易文件中约定了诸如优先购买权、出售/购买选择权等特殊权利条款。与简单的央企境外收购相比,优先购买权、出售/购买选择权这类特殊权利的约定涉及在未来不确定的某一时间点可能存在进一步处分境外国有产权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除境外投资交易本身在签约时需进行国资委的相关审批手续外,中央企业在谈判交易文件时还应特别注意这些特殊权利条款是否会涉及未来可能需要进一步履行的国资委的相关审批义务,以保障其境外投资的合规性。
2. 结合上述案例,针对中央企业通过其境外子公司进行境外投资的情况,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拟进行投资的境外子公司是否属于重要子企业
虽然《境外国有资产办法》第29条规定境外企业收购仅需报中央企业进行内部核准。但是《境外国有资产办法》第7条还规定了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因此,中央企业应首先确定其使用的境外企业是否属于重要子企业的范畴,如属于重要子企业[1],其境外收购行为仍需报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建议:中央企业可以参照国资委颁布的相关文件中的标准确定境外企业是否属于重要子企业。如确认属于重要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在交易文件中明确拟议交易交割条件之一是取得国资委的备案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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