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投资申请人关注的十方面问题,国家发改委逐一进行了答复。
1.如何判断项目应履行核准还是备案手续?对应审批机关如何确认?
答:根据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管理企业(含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2.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是否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
答:此类情况下,如果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则境内企业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3.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是否需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或备案?
答:需要。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属于11号令第二条第(六)款所述范围,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
陆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利用内地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对接完成了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境内股票和境内投资者直接投资境外股票的直接交易,属于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车。与 b 股、境外上市以及 qfii 制度既具有开放的一致性,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陆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与 b 股在目的、开放方向、投资者、监管制度、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设立目的而言,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为引进外资,同时避免外资对年轻的中国资本市场产生冲击,b 股市场应运而生。沪港通和深港通开通的目的为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的实力,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发展。从开放方向看,b股市场只是允许境外投资者在我国市场进行交易,而沪港通和深港通则既包括境外投资者买入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也允许境内投资者买卖香港上市公司股票。从投资主体
发改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