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审核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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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09 08:30

详细介绍

自2021年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来,中基协在管理人登记的审核实操方面出现了一些细微的变化。这些变化可以概括,那就是:审核趋严、更标准、更透明。

对真实性的核查更严格,方式更多样化

根据近期的实操案例来看,协会对一些申请机构真实性的核查采取过以下新方式:

1. 沟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2. 全体高管股东视频“面试”

3. 上家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项目真实性核查

而此前,协会主要是通过线上系统的文字/文件阅读来进行审核的。新增沟通/视频约谈的形式对申请机构进行核查,主要目的是通过面对面直接沟通、交流,快速、深度了解申请机构现状,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展业角度出发,验证股权架构、高管团队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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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登记要求的细化程度提高

一、按照新规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

私募新规正式实施,对拟登记备案的机构要求:

(1)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2) 经营范围上,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二、投资业绩要求

(1)对于证券类管理人登记的业绩要求,一般分为三类:管理基金产品、个人账户投资、公司自营账户投资。

原本三类的要求均为近三年内连续6个月的业绩,但近期的反馈显示个人/公司自营账户的业绩要求变为提供zui近三年规模千万以上的连续业绩。即协会对于个人账户和公司自营账户的业绩要求,从时效、规模上都有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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