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备案重点问题解答(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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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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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绿景红树湾壹号1805
更新时间
2024-09-07 09:06

详细介绍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重点问题解答

1.是否要备案为基金?

答:判断投资结构是否为基金,应从私募基金的定义下包含的五个核心要素:非公开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以投资活动为目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公司或合伙企业,若某一投资结构满足非公开募集资金、且以投资活动为目的的本质要求,则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对象为合格投资者 ,组织形式采用公司或合伙企业或契约型。

   2.投资项目的数量是否影响基金备案?

答:投资项目的数量多少并不影响“投资”的本质,已经符合私募基金的要素之一 以投资活动为目的,数量对是否为“基金”属性不产生影响;此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为单一投资标的,如特殊风险提示等。

3.出资人数量是否影响基金备案?

答:出资人数并不是判断是否需要备案为基金的必然因素,同样,应从“基金”的本质进行判断。

a.若是某一主体a为主导,以非公开的方式招募了1~n个出资人,则可以认定为“募集行为”,再结合投资行为,此时已经符合“私募基金”的本质,应备案为基金,同时主体a应为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否则若主体a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

b.如果不是以某一主体a为主导,是几个出资人自发的组合在一起,进行偶发性的投资行为,则可理解成是几个出资人的合作投资行为,无须在中基协备案;

c.提醒注意的是,当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管理人时,将被中基协重点关注,通常其担任gp的合伙企业,原则上应备案为基金,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说明,管理人的行为不是“投资管理”,如管理人以自有资金通过合伙企业的方式做直接投资或者管理人设立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等。否则,将不符合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之要求,即仅能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同类业务。

4.已备案基金下设spv结构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是否还需要基金备案?

答:

a. 根据实操经验和监管窗口指导意见,原则上不需要备案,但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需要备案:

spv的gp是管理人。

spv存在外部募集行为,即除该私募基金及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含员工),以及该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以外,存在其他外部投资者。

b. 可以不需要备案为基金,但应有托管人进行托管。

5.契约型股权基金模式存在哪些问题?

答:市场上少见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出于“三类股东”上市退出障碍、无法满足扩募需求以及存在法律规制不完备等事项的考虑,详细说明如下:

a.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三类股东”之一,在投资拟上市公司、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以及重大资产重组时,存在导致被投资项目或交易存在无法过会的风险。

b. 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能扩募。

实操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存在一定的扩募需求,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扩募的前提条件之一即是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c. 契约型基金的法律规制不完备。

d. 实操中,托管机构对契约性基金的托管意向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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