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私募基金新规定“十不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有何要求?(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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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3-11-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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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私募基金新规定“十不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有何要求?

为了强化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推动行业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1月8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这是自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再次对私募基金行业发布监管规定。

具体来看“十不得”分别是:

一、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 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 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 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的行为,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

五、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 方式,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但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九、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

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 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适用此《规定》。

此外,《规定》还对施行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安排了不同的过渡期。

私募基金公司管理人备案要求?

1.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2.规定合格投资者制度,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3. 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

4. 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5. 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集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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