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集资的方式是否合规解读,如何获得私募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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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8 09:30
私募基金公司集资的方式是否合规解读,如何获得私募基金公司
私募基金公司集资的方式
1.集资方式是否公开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其目的在于募集,但实现目的的方式只能是私下募集,不能是公开的方式。《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而非法集资犯罪中,犯罪人往往采取大肆宣传的公开方式从而达到募集巨额资金的目的。公开方式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的必备要件。《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必备要件之一。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犯罪的鸿沟就在于是否属于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实践中,犯罪人往往将公开的方式伪装成非公开,这是变相的公开的方式,属于非法集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实践,本案在此对公开集资方式作如下解释:
(1)符合定性但是未在列举范围内的方式也可认定是构成犯罪的公开方式
目前,《暂行办法》和《非法集资解释》均采用列举方法来阐释公开的集资方式,但列举不能穷尽所有公开方式,所以都采用“等”字在列举后进行表述。这就为司法者适用法律来自由裁量是否为公开方式预留了空间。在公布的刑事判决中,投放广告牌、发放招股说明书、拨打电话推介、发送传真、带领实地考察和公开劝诱等均认定为是公开的方式。
(2)在商业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柜台投放说明书也可认定为“公开”
私募基金由托管人进行托管,而私募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由此,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托管机构参与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是合法的。但事实上,由于私募基金的“私”属性,通过商业银行的庞大的营销网络进行资金募集是比较常见的。但是,若非通过私人银行等较有针对性的推介,而是通过摆放宣传、说明等资料,供在银行办理业务的普通储户参阅,或在办理大厅打出电子滚动宣传等形式,也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3)熟人之间以口口相传的方式也可认定为构成犯罪的公开
“口口相传”说到底是人到人的传播方法,如果是犯罪人直接向投资者游说,则要考虑是否亲友关系。如果是多层级的人与人的口口相传,则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公开宣传。如金某某集资诈骗案,金某某采取了通过熟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介绍融资,法院认定其“介绍融资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已经产生,对于融资的辐射面事先不加以限制,事中不作控制,在蔓延至社会后亦未阻止,且zui终的融资对象绝大部分与金某某并无亲友关系,鉴于此,根据主客观统一原则,前者亦具有宣传公开性”。
(4)对私募基金公司、经理人的“公开”宣传应认定为非公开
由于私募基金接触投资者具有被动性,私募基金公司通过对基金公司、经理人做广告、参与电视访谈节目、推介会等方式吸引投资人关注,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是比较普遍的,在我国也是合法的。但是只能对其管理人资质和业绩等进行推广,如果确实需要出现私募产品,也只能是以往经手的项目,不能存在将要发布的项目。在司法实践中,对私募基金项目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开”宣传的界限较为模糊,就均认定为公开集资未免有失妥当。如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人杨某某在球赛开幕式上进行了包含犯罪所涉基金会内容的讲话,司法机关认定此行为是社会公众的非法集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为了宣传效果,不惜采取传统方式与现代方式相结合的多元媒介宣传,手段五花八门。对于宣传手段公开性的判断要严格区分。对于推介会、带领实地考察和手机短信等形式,是否构成公开,还要结合集资对象是否为不特定来判断。结合刑事裁判实践,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和推介会等会议形式的宣传比较保守,往往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因此私募基金公司要避免采取此方式,或者谨慎采取。
2.是否在宣传过程中承诺收益
《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募集时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zui低收益。但是基金投资人宣传基金的定位、风险和预期收益,并不与规定相矛盾。此外,基金宣传过程中往往还会商定一个zui低回报率,将zui低回报率作为支付业绩报酬的先决条件。而根据《非法集资解释》,“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件之一。另外,非法集资犯罪人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往往会以zui大限度地确定性来承诺收益,用乐观、稳妥的高收益来使投资人忽视投资风险。在实践中,往往通过以下方式对承诺收益进行界定:
(1)承诺收益的方法丰富多样
司法实践中,犯罪人承诺收益的方式可谓巧立名目、花样百出,但归根到底均是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2)明示或暗示承诺收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大部分都是通过明示的方式承诺收益的,在实践中也存在暗示的方式。如采取向投资人展示本项目的过往回报业绩、展示其他投资人在本项目中的实际收益、对于投资人关于是否保本保息的询问予以默认等。随着司法机关对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等的犯罪严格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力度的加大,采取暗示方式来承诺收益的方式将会成为犯罪主体日后进行宣传的主要方式。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1、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出资能力;
(2)不做p2p,小额贷等协会禁止的行业,无协会重大违纪违法等行为;
(3)征信良好。
2、拟任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或风控负责人等高管要求:
(1)zui近5年没有因重大刑事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2)具有5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注册资本要求:
(1)zui低200万,注册资本建议不低于1000万元,协会备案前实缴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如注册资本200万,需全部实缴到位。
4、注册地址要求:
(1)面积30平米左右,由我司提供基金小镇地址,可配合开户,协会备案挂牌拍照等(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定期检查,如果不合格会列入异常)。
5、名称和经营范围参考:
名称参考:
1.海南xxx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海南xxx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参考:
(1)私募基金管理服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2)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