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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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2159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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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小姐
- 所在地
- 浦东新区金沪路99弄3号
- 更新时间
- 2024-05-06 09:30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审批事项受理单》。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场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广告创意及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要求;
2、根据审查结果,在《广告审查表》上签署可以或不可以发布广告的意见(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报市场监督处分管处长审定。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分管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在《广告审查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发布广告的意见(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市场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在《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编发广告审批文号,并加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广告审查专用章,交由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不同意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市场监督处工作人员将写明理由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一份)移送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由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3、市场监督处工作人员将审批内容用电子政务系统向国家局报备。
4、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公告审批结果。
5、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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