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深圳海南合伙企业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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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泰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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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13530180825
市场经理
汪女士
所在地
海南 深圳 横琴 宁波均有办公场所
更新时间
2024-07-05 07:00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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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市场各方充分了解股权转让中如何通过合伙企业形式实现税务筹划效果,根据笔者与一些省市在招商引资和税收优惠方面的合作经验,特推出本系列第一篇,以让更多的同业人士对税收优惠地的税筹运用有更深入的了解,也欢迎同行人士随时沟通与交流。

  一、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纳税分析

  根据目前税收征管的实践,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时,需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时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即综合税率为40%;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项目公司股权也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作为“税收透明体”,在转让其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时应如何征税,笔者结合当前相关税收法规及政策进行简要解析。

  (一)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本身不属于法人企业,其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如何纳税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情形

  第一种纳税方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合伙企业 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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