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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市场各方充分了解股权转让中如何通过合伙企业形式实现效果,根据笔者与一些省市在招商引资和税收优惠方面的合作经验,特推出本系列第一篇,以让更多的同业人士对税收优惠地的税筹运用有更深入的了解,也欢迎同行人士随时沟通与交流。
一、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纳税分析
根据目前税收征管的实践,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时,需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时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即综合税率为40%;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项目公司股权也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作为“税收透明体”,在转让其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时应如何征税,笔者结合当前相关税收法规及政策进行简要解析。
(一)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本身不属于法人企业,其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如何纳税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情形
第一种纳税方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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