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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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新区金沪路99弄3号
- 更新时间
- 2024-06-25 09:30
为防止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广大患者,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于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执业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淫秽、迷信、荒诞;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拟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
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均应先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再向卫生厅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拟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
(二)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
(三)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
(含3次)以上的,在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
(四)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均属于非法医疗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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