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车辆和零部件EAC认证TRCU 018/2011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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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11-29 20:01
根据“俄罗斯联邦交通安全法”及“俄罗斯联邦产品和服务认证法”的规定,对自境外运入俄罗斯境内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用于交通运输的车辆及其相关物件均需进行强制性认证。1998年4月,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2004年俄政府机构改革后,更名为“俄罗斯联邦技术监督署”)通过了“关于完善机动车辆及挂车认证制度的决议”,颁布了“机动车辆和挂车认证系统的管理办法”,迄今仍在生效。该办法是依据1958年日内瓦协议为基础制定而成,协议中未予规定的事宜,按照俄罗斯联邦法规办理。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ptc 018/2011轮式车辆的安全性技术法规。
俄车辆认证系统的组成结构
该系统包括以下成员:全国性的认证机构,即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现为“俄罗斯联邦技术监督署”);系统中央机构(在1958年日内瓦协议框架内依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进行认证的情况下,为行政机关)和作为咨询机构的认证委员会(俄罗斯运输部、俄罗斯联邦内务部汽车监察总局、消费者协会、实验室、认证产品的生产商、工会机构、卫生保健机关、俄罗斯联邦标准委员会地方机构、其它与系统完善相关的组织代表自愿参加组成);认证机构;实验室(中心);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
针对小批量进口车辆的特殊认证程序
小批量进口车辆是指一个日历年度内,由国外生产商通过供应商网络运入俄罗斯境内的一个类别、一个型号车辆的规定数量。针对小批量进口车辆的强制性技术要求比较宽松。对所申请系列(批量)车辆发放的“车辆型号批准书”是证明车辆结构安全性的文件。
对于3年以上的二手车可以执行临时进口bkts认证,该认证只能以个人名义或公司名义进口,进口车辆必须每台车一个临时bkts证书。对于二手车认证可以适当的放宽要求。但是需要提高相应的税率。
针对车辆的环保要求
2005年10月12日,俄政府第609号决议批准了专门的技术规定――《关于对俄联邦境内行驶的汽车有害(污染)物质排放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自其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即2006年4月22日起,任何一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行驶的汽车,其包括污染在内的有害物质(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氧化氮和分散粒子)的排放量应不低于欧洲2号排放控制水平。此项规定适用于在俄境内新生产的以及运入俄境内的所有汽车。该项技术规定对环保标准的要求逐步严格:自2008年1日1日起,汽车的环保标准不应低于欧洲3号排放控制水平,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应低于欧洲4号排放控制水平。
此外,自2006年4月22日起,俄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放行新车的海关,都必须填写含有汽车环保等级的新式汽车证书。对于那些旧车和已经在俄境内行驶的汽车(包括进口汽车),不要求环保等级认证。但2006年4月22日以后运入俄境内的旧车,为办理海关手续、领取汽车证明以及在俄境内行驶,则必须在俄技术监督署设立的任一认证机构领取品质合格证书。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欧五排放要求,正式纳入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ptc 018/2011轮式车辆的安全性技术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