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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13 08:00

详细介绍

【解读】我们理解,《会议纪要》有关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的内容大体上延续了此前资管纠纷审判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相较于监管部门在“降杠杆”、“去嵌套”、“破刚兑”政策指导下对资管业务的“持续


加压”,《会议纪要》在预留自由裁量空间(如《会议纪要》第31条【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之规定)的基础上,采取了相对更为温和的裁判思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会议纪要》正式稿对“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内容亦作了多处调整,在相关法律关系的认定、责任划分的依据等方面作了更为审慎的处理,相关内容主要如下:(1)在资产(或其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方面,删除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相关表述,不再进行笼统的业



务定性;同时,尊重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支持信托公司的回购诉请。(2)在信托计划增信措施方面,删除了将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相关表述,尊重交易主体意思自治,同时明确结构化信托中不同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类型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不影响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托法律关系的认定。对于信托计划外部主体提供增常所言的“员工基金”)的情况。因此,为解决这个问题,一般会在合伙企业层面至少安排1-2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投资人,以使该合伙企业满足基金备案的要求。


总体而言,模式二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控制基金的员工跟投规模,此外,如果员工发生人事变动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合伙企业层面直接进行调整。但是该种模式亦存在操作难点:假设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合伙企业未备案成私募基金,如果员工通过认购合伙企业份额而间接投资于基金的,该员工可以按照穿透适用的原则争取适用特殊类型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但是目前基金业协会对此没有提出明确、统一的适用意见;如果合伙企业备案成私募基金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履行对员工雇主的责任之外,还需向员工履行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此外,


实操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考虑在合伙企业层面至少安排1-2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投资人,以使该合伙企业满足基金备案的要求。


三、员工跟投在基金募集及基金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备案环节的关


 信措施效力,同样予以认可。(3)在金融机构受托人的保底承诺方面,全面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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