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中涉及到减资撤资的税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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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05 09:10

详细介绍

在注册公司和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以下情形,该怎么处理:

景象一:自然人股东减资

王总和李总是甲公司股东,注册本钱和实收本钱均是100万元,各占比50%,截止现在公司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现在王总要减资50万元,怎么账务处理?减资是否触及个税?

账务处理:借:实收本钱-王总 50万元,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提示:因为王总的减资所得并没有超越王总初始出本钱钱,因而王总减资不触及个税。

 

参阅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停止出资运营回收金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布告)规则:“个人因各种原因停止出资、联营、运营协作等行为,从被出资企业或协作项目、被出资企业的其他出资者以及协作项目的运营协作人获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回收的金钱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产业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则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个人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回收金钱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因而,个人因为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出资企业分回的财物,超越出本钱钱的部分应该悉数确以为“产业转让所得”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景象二:法人股东减资

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400万元、600万元注册成立了实收本钱1000万元的丙公司,因为各种原因,甲公司从丙公司依程序撤资,获得现金500万元,撤资时丙公司的未分配利润80万元、盈利公积公积20万元,本钱公积150万元,怎么账务处理?甲公司减资是否触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账务处理:借:实收本钱-甲公司 400万元,本钱公积 100万元,贷:银行存款 500万元

提示:企业从被出资企业撤回的财物分为3部分:

1、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以为出资回收400万元,没有企业所得税;

2、相当于被出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利公积按削减实收本钱份额核算的部分,应确以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其余部分确以为出资财物转让所得,需求交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500-400-100*40%)万元*25%=1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布告》规则:

五、出资企业撤回或削减出资的税务处理

出资企业从被出资企业撤回或削减出资,其获得的财物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以为出资回收;相当于被出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利公积按削减实收本钱份额核算的部分,应确以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以为出资财物转让所得。

被出资企业产生的运营亏损,由被出资企业按规则结转补偿;注册公司出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出本钱钱,也不得将其确以为出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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