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南陈路上大路周边办个贸易公司怎么收费
- 供应商
- 上海秦苍财税集团有限公司
- 认证
- 报价
- ¥200.00元每套
- 联系电话
- 13020135675
- 侯老师
- 13020135675
- 经理
- 侯会计
- 所在地
- 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5号大零号湾云境未来大厦809-812室
- 更新时间
- 2024-12-29 08:30
纳税事项要调整
由于税收和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所以汇算清缴时纳税事项要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应税收入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而会计上除了要求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显然税法确认应税收入的条件相对宽松,因而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均应重视这一差异造成的税收差异。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包括按照税法超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