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四、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项至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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