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SP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
- 供应商
- 河南峰企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认证
- 联系电话
- 13938247148
- 手机号
- 13938247148
- 联系人
- 陈经理
- 所在地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2号瀚海海尚C座1016室(注册地址)
- 更新时间
- 2022-06-03 08:00
一、业务定义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
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
二、相关准入管理要求
1、根据原信息产业部《关于整治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市场的通知》(信部电[2002]180号)要求,电信管理机构一律不得新增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国家对互联网实施属地管理,除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和中外合资企业可能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载明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外,其它内资经营者可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信息服务业务(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3、禁止信息服务业务栏目中有封建迷信、色情挑逗栏目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7条规定的“九不准”的信息内容。
4、ivr服务的经营主体为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与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合作开展tvr服务的,将成为信息内容提供者,不需要申请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5、提供wap服务的,涉及国务院292号令规定的需要前置审批服务项目,则应参照国务院292号令相关规定办理。
6、请从事移动短信网址业务、申请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中开展移动广告或手机广告业务的,均不属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的服务项目。
7、从事有关流媒体业务或视频点播服务的,应取得广电部门颁发的视听节日经营可证。
8、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开展相关服务的网站域名、商标、品牌应为经营者或其股东所有,相关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批准的业务覆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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