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已达到规模的投资公司名称允许使用“投资基金”名称。名称中的行业术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词。“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企业名称和行业术语之间使用。
基金类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额) )成立时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5 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全部到位。”注册海南基金公司。
单个投资额投资人不少于10000元(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之内)。
至少3名**管理人员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营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类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非证券业务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类企业可以申请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公开交易的证券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开募集资金;为企业被投资企业以外的提供担保。)
管理的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10000元,全部以货币出资,实收资本(实际支付的资本金额)在成立时”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0元(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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