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4,9号金融牌照申请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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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10 08:00

详细介绍

2、在推介期内,当满足如下条件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计划成立:

5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一、条件:

十一、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香港1,4,9号金融牌照申请交付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二、要求:十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香港1,4,9号金融牌照申请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三、费用: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财产专户、证券账户香港1,4,9号金融牌照申请和资金账户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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