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北京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
- 供应商
- 北京中益祥和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 认证
- 品牌
- 中益祥和
- 产地
- 北京
- 手机号
- 15321335882
- 经理
- 李经理
- 所在地
- 北京市通州区,朝阳区,丰台区,海淀区均有分部-承接全北京各区业务
- 更新时间
- 2024-09-19 08:30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12月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四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297号)。
(三)申请主体:法人
(四)办理条件:
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2.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技术人员
3.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4.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6.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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