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各类财产、资产、涉案财物、保险理赔价格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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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价格评估;

(二)受理价格评估;

(三)现场勘估;

(四)鉴定、估算;

(五)出具估价报告书;

第十六条 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应当向评估机构递交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委托评估标的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

(三)委托评估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估价委托书应当附有评估标的物产权、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估价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价格评估受理条件的,评估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规定的要求签订评估业务合同,约定估价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价格评估人员承办估价业务应当制定估价作业方案;估价机构应当建立估价结果内部审复核制度。

价格评估人员实施估价,应当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评估标的物的现实状况,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属不动产项目的,还应进行实地勘丈测估和周围环境调查。现场勘估应当做好详细记录。

经现场勘估后,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对关系评估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按照选定的评估方法进行估算,作出估价结果。

第十九条 估价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交付委托人。估价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标的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评估目的,评估日期;

(二)评估标的物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

(三)估价因素分析,估价勘测数据,估价使用方法,估价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估价结果报告书由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评估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评估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自行委托其它估价机构重新评估。


关键词

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 , 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 , 评估

更新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TBNMU92
成立日期
2021年05月11日
法定代表人
连晨飞
注册资本
2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产品

诉讼类,财产,资产,保险理赔,损毁,盗窃财物的价格评估

经营范围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房地产估价;土地评估;价格评估;电力项目的咨询;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机械设备技术服务;机动车技术状况鉴定;机动车(工程车辆)价值评估;机动车交通(保险)事故相关成因、形态、属性、车速、车损、碰撞类型鉴定评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程车辆技术鉴定评估;机动车维修、零部件、起火原因鉴定;机动车安全事故物证分析和技术鉴定;机动车、工程机械等的检

公司简介

我们是价格评估机构。如果你的委托人有涉及到诉讼类价格评估,财产,资产,保险理赔,毁坏,盗窃财物评估,我们现场查勘后出具结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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