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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落户扶持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手续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 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 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 10 亿元 (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 万元
第四条 专项扶持。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 5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 万元专项扶持; 其管理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 10 亿元(含)以 上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专项扶持。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私募基金,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一)仅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按照扶持金额的 10%给予扶持。
(二)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的,按照扶持金额的50%给予扶持。
(三)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其 50%(含)以上资产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的,按照扶持金额的 60%给予扶持。
(四)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50%(含)以上资产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且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的, 按照扶持金额的 给予扶持。 第六条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手续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 目的资金规模达到 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600 万元 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 100 亿 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0 万元专项扶持。 享受前款规定落户扶持的私募基金,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 横琴新区注册登记,该私募基金须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50% (含)以上资产应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本条规定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能同时适用。 第七条对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 有企业参与出资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落户扶持资金,除应满足相应 条件外,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应不小于横琴新区 - 5 -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有企业实缴出资资金的 5 倍。 对前款规定的私募股权(含创业)基金,计算其可享受的落户扶持资金时须扣减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 属国有企业出资所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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