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被退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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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金沪路99弄3号
更新时间
2024-09-01 09:30

详细介绍

  一、从法律上完善自身的特许经营资源。
  所谓特许经营资源,除了专指企业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外,还包括企业的独特的装修方案、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甚至还包括企业独特的制作设备、用品外观、广告用语等。这些经营资源凝聚了特许人的汗水和智慧,是特许人赖以生存并发展壮大的核心价值所在,必须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对于以上经营资源,企业可以考虑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着作权登记、申请专利(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等方式,构筑起一道知识产权的“防火墙”,使其他任何个人和企业不敢越雷池半步,一旦发现侵权现象,即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完善自己的特许经营合同。
  企业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合同终止后,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终止使用的办法和措施做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约定。同时,在合同中加入“不竞争”条款,即约定被特许人(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得从事与本合同相关的业务。
  不竞争与竞业禁止颇为相似,但前者强调的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而后者主体指的是公司与其员工之间。被特许人在与特许人签订合同后,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大量的接触、学习并掌握特许人和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商业秘密,并从营业中获得经济利益。而这种商业秘密的获取是不可恢复的,也是特许人无法掌控的,在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被特许人自然希望能够利用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继续创造价值。因此,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合同中约定不竞争条款,可以防止被特许人利用从特许人处获得的商业秘密继续谋利,同时也防止为自己早就竞争对手,当然,如果被特许人想继续经营,可以与特许人续签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对价。
  三、对特许合同终止后经营资源终止使用的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如存在侵权情形,可通过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法律途径救济及时主张权利,维护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体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特许经营领域中,因为加盟商的流动性和不固定性,极易产生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事件。而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司法判例的贫乏,又容易导致类似案例的审判结果出现冲突。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企业要学会如何在特许经营领域保护自己的商号和商标权,建立起自己的知识产权防护体系,搜集市场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提升法律维权意识,必要时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特许经营的合同期限为多少年合适?很多企业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时间太长的话,如果这个加盟商做不好做不好,会浪费企业的市场资源;时间太短,加盟商可能会有顾虑,不利于签约。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条例》所规定的“三年”期限,只是建议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一般情况下,企业与加盟商所签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性质、经营内容、加盟费金额等有关,例如:《区域代理合同》一般年限应当比《单店加盟合同》时间长一些;餐饮、美容等服务类的加盟合同比一般化妆品、服装经销类合同时间长些;加盟费金额较高的合同期限比加盟费金额较低的合同期限要长些等等。合同的具体期限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对于法律所建议的三年期限,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即能让加盟商在合同期限内获得大利益,同时也能大程度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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