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该如何填写?
- 供应商
- 上海唐送明清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 认证
- 报价
- ¥599.00元每次
- 品牌
- 唐送明清
- 公司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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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闵行
- 剑川路955号 零号湾
- 涂老师
- 15821912843
- 经理
- 涂小娅
- 所在地
- 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交通大学旁边955号零号湾康博科创大厦8楼809-812室
- 更新时间
- 2024-05-07 08:00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注册商标申请者自其商标logo在国外第一次明确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办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我国就同样产品以同一商标logo明确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办理的,按照该国外同我国签署的协议书或是一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是依照互相认可所有权的标准,能够具有所有权。
申请者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权的,挑选“根据第一次申请办理的所有权”,并填好“申请办理/展览我国/地域”“申请办理/展览日期”“注册号”栏。申请者理应与此同时递交所有权证明材料(包含正本和汉语译文翻译);所有权证明材料不可以与此同时递交的,理应挑选“所有权证明材料后补”,并自申请办理日起三个月内递交。未明确提出书面声明或是贷款逾期未提交所有权证明材料的,视作未规定所有权。
所有权证明材料就是指申请者递交的第一次明确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办理文档的团本,该团本理应经审理该申请办理的商标logo主管部门证实,并标明申请办理日期和注册号。
在我国台湾省申请者申请办理注册商标申请办理并规定台湾省所有权时,理应应用《商标注册申请书(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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