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保理公司2021注册规定有哪些
- 供应商
- 上海唐送明清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 认证
- 报价
- ¥599.00元每次
- 品牌
- 唐送明清
- 公司代理记账
- 公司代理记账
- 闵行
- 剑川路955号 零号湾
- 联系电话
- 15821912843
- 涂老师
- 15821912843
- 经理
- 涂小娅
- 所在地
- 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交通大学旁边955号零号湾康博科创大厦10楼1008室
- 更新时间
- 2024-05-07 08:00
上海自贸区有着政策方面的便利,所以很多人选择在上海注册商业保理公司,那么在上海注册商业保理公司有什么规定呢?
一、上海商业理企业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商业保理商(非银行机构)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二、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业务类型
(一)可以从事与所受让的应收账款相关的下列业务:
1.应收账款融资;
2.销售分户账管理;
3.应收账款催收;
4.坏账担保;
5.经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3.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4.受托投资;
5.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三)补充:商业保理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发行债券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主体)具有本办法所称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等相关行业的经历。
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二)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工商等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外国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
(三)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
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和岗位职责、资金和费用管理要求、会计政策和科目、会计凭证管理等。
风险控制制度包括组织架构和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和要求、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等。
(四)拥有不少于两名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五)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为实收货币资本。(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删去商资函〔2012〕919号第一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及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
四、商业保理企业设立程序
(一)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向试点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试点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设立条件,并于收到申请人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试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发出征询函。由试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启动联合征询机制,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二)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向试点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名并符合设立条件的外资商业保理企业,由试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批准设立文件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要由市商务委批准的,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委批准。
(三)试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登记后,将商业保理企业相关信息报送市商务委。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