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仓相关政策及要求有下列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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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坪山综合保税区兰竹西路12号裕灿工业园B3栋201-501楼 肖经理
更新时间
2024-05-23 09:45

详细介绍

相关政策及要求

01

许可证件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货主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许可证件。

02

出口关税

出口货物若按规定须缴纳出口关税的,货主应缴纳相应税款。

03

退税

04

流通性增值服务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但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打膜、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对在出口监管仓库内开展流通性增值服务所需的国内设备、材料,经主管海关同意后方可运入仓库,海关对此实行登记管理。

05

保税货物流转

出口监管仓库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主管海关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要求如下:对转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符合存储货物的要求;出口配送型仓库若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货物,即为改换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不允许保税流转,也不得在国内销售;涉及出口退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06

集中报关

集中报关又被称作“分送集报”,即经主管海关批准,对入仓批量少、批次频繁的货物,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每批次货物入仓时,企业必须向主管海关申请,货物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件。集中报关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07

自行或转关运输

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下,企业可以自行运输有关货物。对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按照转关运输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08

货物存储期限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存储期限为6个月。货物存储期满前,仓库经营企业应当通知发货人办理货物出仓手续。对于需要延期的,发货人应在货物储存期满10日前向海关提交延期申请,海关下库核查后决定是否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货物超出规定的存储期限未申请延期或海关不批准延期申请的,企业应办理超期货物的出仓离境、退仓、征税、销毁等手续。

09

货物更换

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经主管海关批准后,可以更换货物。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

10

月报及盘库

经营企业每月向主管海关报送上月仓库货物的进、出、转、存、退等情况。海关每年会对出口监管仓库进行一次或多次盘查,核实实际库存及有无异常经营情况。


进出口报关、商检、保税仓储、入区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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