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行业迎来强监管;私募基金公司如何注册?

供应商
腾博智慧云商股份有限公司
认证
手机号
17665360161
市场部经理
卞锦
所在地
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红树湾壹号 1805
更新时间
2024-05-23 09:00

详细介绍

1、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等业务,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2、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3、确保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进一步细化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

4、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等。

5、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自融、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6、对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7、为稳妥起见,征求意见稿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对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征求意见稿要求的,作出相应的安排。

8、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强化监管,促行业回归本源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截至2020 年 7月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45 万家,备案私募基金超过 8.8 万只,管理基金规模 14.96万亿元。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私募基金在支持创业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异地经营、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证监会表示,当前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金融从严监管趋势叠加疫情、境外形势波谲云诡等因素影响,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行业风险逐步显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基本任务,证监会经反复调研,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同一主体实际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征求意见稿还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在名称上,征求意见稿要求管理人统一名称规范,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样。在业务范围上,征求意见稿要求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等业务,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私募基金公司如何注册;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展开全文

我们其他产品
我们的新闻
咨询 在线询价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