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三)《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13号令)。
(四)xx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xx省质监局2009第16号公告)
什么是产品标准产品标准系指对产品结构性能、规格、质量特性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它可以规定一个产品或同一系列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定其对用途的适应性。产品可以是软件、硬件、流程性材料或服务。
产品标准根据其功能可分为产品交付标准和企业内使用的产品标准。
产品交付标准系指作为产品生产、交付检验、验收和仲裁检验用的依据,是生产企业对消费者和社会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
产品交付标准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的合法标准。产品交付标准应符合:a)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b)有关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c)企业声明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注:企业声明系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产品的声明书、说明书、质量证明书、装货清单、交货单、标签上注明采用的标准。d)企业产品标准。包括:1)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2)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作为出厂交付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3)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加以补充规定,并作为出厂交付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周期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规定的,于5~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受理备案部门应将资料退回企业,并给出书面意见。
办理条件(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起草,也可委托标准化中介机构帮助起草。
(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凡xx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的产品,其企业标准应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
(四)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备案;
(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六)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备案材料:企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
3、标准批准发布文件1份;
4、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一式4份和符合标准模板要求的电子文本;
5、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6、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一式2份;
7、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8、必要的验证报告和规范性引用文件;
9、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和程序(一)企业起草企业标准(即形成企业标准草案或企业标准送审稿)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因此企业标准备案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审查。
(三)企业根据技术审查中提出的意见对企业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企业标准报批稿,由企业发布实施。
(四)企业标准发布实施起30日内,企业应将提供的所有备案材料按受理范围送相应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机关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手续。
(五)企业标准尚在有效期内,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需要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修改单。
(六)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办理结果答复和公布方式企业标准文本加盖备案印
事项申请表格及申请书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修改单申报表。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应包含的主要内容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编制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
渡办法等内容);
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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