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调整缘由
- 供应商
- 深圳市励友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认证
- 联系电话
- 13713858995
- 手机号
- 13728628732
- 报关销售经理
- 肖先生
- 所在地
-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综合保税区兰竹西路12号裕灿工业园B3栋201-501楼 肖经理
- 更新时间
- 2024-11-28 09:45
一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调整缘由
4月8日之前,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行邮税针对的是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并征收,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虽然通过邮递渠道进境,但不同于传统非贸易性的文件票据、旅客分离行李、亲友馈赠物品等,其交易具有贸易属性,全环节仅征收行邮税,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为此,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
新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基本概念
1.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
我公司主要经营保税区仓库仓储配送,保税返修,转厂,一日游报关代理,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代理报关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子产品、生活消费品、数码产品、生产设备的技术研发、检测、更换包装;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仓储服务;国产出口货物的售后维修业务。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2.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3.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4.新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电商企业未能接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交易,快递企业不能提供三单信息的交易,以及个人海淘,都还可以以行邮税的方式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