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大部分企业的疑问/超经营范围了到底能不能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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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11-17 07:00

详细介绍

  有很多与之类似问题,比如:


  1、我公司就是一商贸公司,给其他公司出借了一笔款,收了点利息,对方要发票,我能开吗?


  2、我公司经营范围没销售汽车啊,现在处置了一辆旧汽车,能开13%的销售车辆的发票吗?


  总之一句话,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可以吗?


  可以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吗?


  在税务管理上,截止到目前没有任何明确规定超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发票的文件。


  相反,《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的精神就是符合真实业务,也就是说,你如果实际提供了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过营业执照范围,也应该如实开票纳税,营业执照的范围不构成对是否开票是否纳税的本质问题的阻碍。不能说我没有这个经营范围,就不让我开票,不纳税了。



  发票开具属于增值税政策规范范畴,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不得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除外情形只有14种,即601~614编码。


  经营范围属于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范畴,一般由公司章程、协议、申请书等文件中规定或记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可见,经营范围与发票开具本来就是两码事,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人们纷纷开始发问,没有某个经营范围,能开相应发票吗?那,没有这个经营范围,你为什么要发生这个经营业务,你发生了这个经营业务,难道不要交税吗?


  以下是收集到的部分税务机关的口径,供大家学习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问: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湖北税务局:


  问: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谙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


  甘肃税务局:


  问:小规模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如何开具发票?


  答: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临时性业务。


  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


  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票的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内蒙古税务局:


  问: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答: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海税务局:


  问: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河北税务局:


  问: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广东税务局:


  问:我司为房地产公司,与建筑总包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现场的水电费根据乙方实际消耗量,由建筑公司自行承担。但水表、电表是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开户的,所以结算水电费时,水电费是由房地产公司先行垫付,发票由电力和自来水公司直接开具给房地产公司。建筑总包公司则于结算工程款时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水电费并索要发票,但供水、供电不在房地产公司的经营范围内,问房地产公司在该情况下是否可以开具水电费发票给建筑总包公司?开具发票税率与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一致?


  答:纳税人可根据下面规定及企业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判断其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一般纳税人转售电力,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如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办理简易计税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理论和实践是不同的!


  很多政策性的东西在各地的口径确实是有差异的。


  有些地方规定纳税人发生在主营范围以外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比如内蒙古。


  而有些地方有比较具化,临时性的可以开具,如果经常发生的需要先变更经营范围再行开具。比如甘肃省。


  有些地区要按经营范围来开具,经营范围没有的要先增加经营范围,核定相关的税种再开具,比如深圳市。


  税务局做不了工商局的主,其实你实际发生了应税行为,就应该申报纳税,当然也需要给购买方开具发票,相反如果你因此说开不了发票,报不了税反而是漏税风险。


  如果企业临时发生一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而当地税务部门也未规定超越范围经营开具发票的行为为禁止,可以直接自行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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