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五大合作模式分析|融资租赁公司投资方和董事高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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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1003-D33
更新时间
2024-09-20 08:30

详细介绍

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五大合作模式分析

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也需要商业银行的服务,在授信、中间业务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商业银行发展相对成熟,探讨两者的合作模式和前景具有现实意义。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介入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扩展市场,借助租赁公司强化在产业链条中的竞争优势。融资租赁公司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缺少网络化的分支机构,难以在跨行政区域方面形成网络效应,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实现更好的发展。

现阶段,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客户与金融产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

2、境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

3、国际业务方面的合作

融资租赁公司投资方和董事高管要求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融资租赁公司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有犯罪记录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融资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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