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征收个税的问题经常被问起,那么就来总结梳理一下基本的脉络,以便于大家理解。
提起合伙企业大家熟知的都是“先分后税”,那么“分”的是什么?“税”又是什么税呢?
什么是“分”呢?
所谓分,分的是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这里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这里是生产经营所得,而不是利润总额。合伙企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除个别项目外,生产经营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法规确定。
二是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不是真金白银的分了之后才算是经营所得。
三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不包括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而所谓“税”又是什么呢?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分?
简单来说,确定方法的顺序如下:
协议→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计算,但需要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具体如下: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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