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私募管理人备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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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8 08:24
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对此,《通知》明确了《规定》第三条的新老划断标准:
第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
总体而言,该通知关于拟申请或在审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的整改要求符合行业的预期。对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协会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措施,客观上限制了市场代办私募管理人备案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资类企业工商信息变更管控严格的地区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也延续了协会不鼓励“买壳卖壳”行为的思路和理念。
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提交登记申请。
第二,《规定》发布前已提交申请且2021年1月8日前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不对私募基金名称作出类型分类的要求。此举大有意义,因为私募行业的细分较为专,普通投资者常常难以区分。证券私募、股权私募、创投私募投资方向、业务模式代办私募管理人备案等大大不同。此举有助于私募机构聚焦主业发展,促进专的人做专的事;也十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让投资者一目了然判断私募类型,有效防止“伪私募”。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并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代办私募管理人备案人,在整改完成前,协会将暂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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